
为深刻汲取近年来城镇燃气安全重特大事故教训,全面加强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坚决遏制燃气事故多发势头,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古丈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梳理了5起燃气领域执法案例予以对外公布,旨在以案为鉴、以案为戒,警示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违法必追责”,强化安全法治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严守相关法律法规,筑牢安全底线。
案例一:古丈县某餐饮店未安装燃气报警器装置
2023年6月9日,古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古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古丈县消防救援大队、古丈县治安大队在燃气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该餐饮店未安装燃气报警装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的规定。
古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餐饮店作出2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案例二:古丈县某城燃企业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2023年6月28日,古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燃气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该城燃企业送气工在三轮车上储存瓶装液化气,并放置于公共通道内,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款“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规定。
2023年6月29日古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款,对该城燃企业作出1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案例三:古丈县某电力建设公司未制定燃气保护方案
2023年8月21日,湖南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古丈县古阳镇法院桥头进行电力抢修项目施工中,未会同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对现场附近的燃气管道进行防护性施工,存在安全风险。古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涉事企业调查核实后,该建筑施工企业存在违法施工情况,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2023年8月31日古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对该施工企业作出1.5万元的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案例四:古丈县某城燃公司特种设备未办理使用登记证
2023年7月5日上午,古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已完成充装的2只液化气瓶,该公司现场无法提供使用登记证。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3年8月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核检查,当事人仍然无法提供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及整改报告,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古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对该城燃企业作出1.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湖南某建筑公司未制定燃气保护方案
2023年6月25日,古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检查建筑工地时,发现该公司在进行市政工程施工时,未会同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对现场附近的燃气管道进行防护性施工,存在安全风险。古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涉事企业调查核实后,该建筑施工企业存在违法施工情况,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2023年6月29日古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对该施工企业作出2万元的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责编:张浩
一审:张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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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陈真
来源:古丈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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